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常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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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常山金雄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82200000073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志胜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常山金雄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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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常山县城北工业园区的浙江常山金雄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常山金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常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926000012622410001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常山县公安消防大队2017年10月14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常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常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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