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工商经处字〔2018〕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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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西安凤城医院 |
注册号 | 61013230000084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保山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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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急诊科过道广告宣传栏中含有说明治愈率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令禁止的;门型广告展架中“血液透析室拥有全球最高端的德国费森尤斯血液透析机及血液滤过机,配有国内最先进的双级反渗水处理系统,其生产的反渗水质量远远优于欧美标准……”的内容,经查证,德国费森尤斯血液透析机及血液滤过机属于知名品牌,在全球血液透析产品的市场集中程度较高,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全球最高端”的证明材料。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所谓准确、清楚、明白,就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当事人在广告中就科室配备的仪器设备信息作出了不准确表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600元(壹万零陆佰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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