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3-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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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温州市陶瓷品市场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30000001919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加智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陶瓷品市场有限公司户外设施不完整、图案、文字、灯光不全未及时修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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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6-1719:45:00,温州市陶瓷品市场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375号,有户外霓虹灯设施断亮未及时修复的现象,霓虹灯内容为“温州市陶瓷品市场”,其中“品”“场”二字断亮,该行为已影响市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零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19-07-22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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