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应急罚〔2019〕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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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弘泰电器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040000113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海林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弘泰电器有限公司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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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未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立案处理。并报局领导于当日批准对该案作立案处理。现已查明:2019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杭州弘泰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确实存在未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19年2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杭州弘泰电器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2、2019年2月22日,对杭州弘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叶海慧、安全管理员江勇进行调查询问,作《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当事人存在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3、盖有杭州弘泰电器有限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4、叶海慧、江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两名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5、你公司对叶海慧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授权叶海慧代表公司签收我局发出的执法文书。6、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检查及调查取证时全过程录像,可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执法各项相关要求,并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同时,亦证实了你公司存在“未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8年3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在2018年3月14日委托常务副总经理王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称: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后的2月27日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了记录,后续也会加强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希望我局能够看在你公司积极整改并消除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的情节上,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但当事人的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1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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