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乐市监特处字(2020)3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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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昌乐福荣线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7072520001623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龙余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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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逾期七日内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符合较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二、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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