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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历史第27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罚[2018]25号
单位名称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0000000049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黎旸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4年9月,你公司向刘云华等4人支付经营班子兑现奖643686.00元,未按规定全额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010.00元。2.2014至2016年度,你公司在费用科目以食用油、莲子、蜂产品等名义列支礼品支出合计319810.27元,其中:2014年度130814.12元,2015年度61630.00元,2016年度127366.15元。该支出不符合“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情形,为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63962.05元(注:你公司已于2018年7月31日主动协助税务机关补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63962.05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4505.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505.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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