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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8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地税稽罚[2016]60021号
单位名称 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0000000294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群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8月2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4年“专项应付款”科目反映收取四川大学协作费310000元,2015年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014年为25%,2015年为15%,税率差10%,该款项应调增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第1项应调增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0000.00元,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45212203.83元,合计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5522203.8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36380550.96元,已申报缴纳36303050.96元,少申报缴纳77500.00元。2.你公司2015年底应收账款贷方余额1127113.79元,经核查属你公司以前年度收取而不需归还的款项,应调增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27113.79元。上述第1项应调减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0000.00元,第2项应调增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27113.79元,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49142507.44元,合计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9959621.2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22493943.18元,已申报缴纳22371376.12元,少申报缴纳122567.06元。2014年至2015年合计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67.06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00033.5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33.53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地方税务局或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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