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庆西)市监罚字[2019]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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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庆阳元良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2100220001975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建业 |
违法行为类型 | 庆西)市监罚字[2019]219号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19年9月29日,我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编号为GC2019-3949《检验报告》1份,显示庆阳元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荞麦陈醋的苯甲酸及其钠盐实测值为1.9g/kg,标准指标为≤1.0g/kg,经抽样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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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5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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