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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历史第14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0592201603_21618
单位名称 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6105001000182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杨化民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7906.6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7906.68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38773.81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38773.81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20.9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20.9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20.9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20.9元。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140024.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140024.8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550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5500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800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8000元。8、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67.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167.8元。9、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6554.7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16554.7元。10、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39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239元。1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5343.3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25343.3元。1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4489.1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4489.1元。1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1907.4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1907.46元。1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85407.4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85407.44元。1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55802.49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55802.49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390158.38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9-2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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