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常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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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湖南省自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3000000001725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肖东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给经泽·湖畔1#-5#楼及地下室新建工程安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减压设施,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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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给经泽·湖畔1#-5#楼及地下室新建工程安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减压设施,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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