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舜飞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访客留言 管理档案

信用网址: 20339704.11315.com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8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6)91号
单位名称 绍兴舜飞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820000369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志寒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舜飞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91号当事人:绍兴舜飞气动工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036928组织机构代码证:79858063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荣华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区我局于2016年3月25日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3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实你公司去毛刺(抛光)工序产生的部分清洗废水通过围墙渗漏点流入外环境,最终排入附近河道。经采样监测分析,厂围墙外流口水样化学需氧量为6.36×103mg/L,氨氮为83.9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规定浓度限值要求;总铬为4.31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去毛刺(抛光)工序产生的部分清洗废水通过围墙渗漏点流入外环境,最终排入附近河道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卢焕新、陈建设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荣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4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5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区环保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05-03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环保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