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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吊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中工商企处字[2017]1987号
单位名称 中山市永彩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20000004932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少霞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一、吊销营业执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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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工商企处字[2017]1987号
当事人名称:中山市永彩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2000000493228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我局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无法联系。同时,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企业年度报告》。根据《企业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7年5月31日,我局向中山市国税局及中山市地税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涉嫌自行停业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纳税情况的函》,要求中山市国税局及中山市地税局对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中山市国税局及中山市地税局分别复函我局,当事人已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申报纳税或无地税申报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我局作出的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证明了当事人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三、税务机关的复函及对当事人的纳税情况核查表,证明了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申报纳税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