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阿勒泰地稽罚〔201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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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阿勒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65430000000008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侯树祥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你单位在2013年至2015年以收条、收据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其中2013年5月4日记账凭证177#:向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2013年5月4日记账凭证178#:向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2014年12月3日记账凭证108#:向李明支付工程款1,000,000.00元;2015年6月3日记账凭证191#:向李明支付工程款500,000.00元。(二)你单位发包的阿勒泰地区新华书店福海县分店发行网点建设项目由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承建,发包的阿勒泰地区新华书店哈巴河县分店发行网点建设项目由新疆阿勒泰福利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上述工程均由工程挂靠人李明承包,经对你单位取得的这两个工程结算发票进行协查,确定8张发票为虚假发票,通过进一步调查,这8张假发票是上述工程挂靠人李明开具并向你单位提供的,金额共计7,040,000.00元。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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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0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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