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阿克苏税稽罚〔201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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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5230005000517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亚涛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2017年8月取得乌鲁木齐正大宇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1390元,税额29136.3元,价税合计200526.3元,货物名称为钢筋,于当月已将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已于2018年7月转出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9136.3元,缴纳滞纳金1019.77元)。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7月在阿克苏市华能市场某商户处采购钢材,该商户申明不能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承诺可以提供其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户销售钢材给你公司用于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袜业园项目施工,并提供销售方为乌鲁木齐正大宇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书面格式合同及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乌鲁木齐正大宇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你公司与乌鲁木齐正大宇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确认你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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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5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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