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州税稽罚〔201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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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65270005000068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庆国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9月,你公司与乌鲁木齐金汇聚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空白购销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取得乌鲁木齐金汇聚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6500172130,发票号码00865307-00865308,金额172407.60元、税额29309.30元、价税合计201716.90元。你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28日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29309.30元。经《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乌国税(稽)协〔2018〕591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2017年9月取得乌鲁木齐金汇聚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2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与乌鲁木齐金汇聚力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2018年1月,你公司将上述发票进项税额29309.30元转出,并于2018年1月在原博乐市国税局进行补充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原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账簿、购销合同、工程施工协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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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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