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阿地国稽罚〔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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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北屯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65430005500025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孔德水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销售开发的北屯红河小区车库时取得销售收入565,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之规定,你公司应依法调增2010年至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65,000.00元,(2010年调增352,000.00元、2011年调增113,000.00元、2013年调增100,000.00元),弥补亏损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6,250.00元(2010年88,000.00元、2011年28,250.0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北屯红河房地产红河小区车库销售明细”、“车库销售收据”、“车库买卖协议”复印件、纳税申报表、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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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4-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2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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