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栗市监稽产处〔2020〕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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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萍乡市兴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32221000096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先鹏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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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于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处以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6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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