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州国稽罚〔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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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6527010500075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魏建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2015年11月,你公司收到上海盈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100152130,发票号码43019722—43019739,发票金额1798328.21元,税额305715.79元,价税合计2104044元,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5年12月,你公司收到上海瑜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100152130,发票号码09529159—09529162,发票金额399931.64元,税额67988.36元,价税合计467920.00元,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系统核实,上海盈瑾实业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于2016年3月11日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代码为3100152130,发票号码43019722—43019739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作废发票。上海瑜娜商贸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于2016年5月11日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代码为3100152130,发票号码09529159—09529162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作废发票。经查证,上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你公司职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373704.15元。2.上述涉及增值税方面的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2015年多计营业成本2198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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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88506.33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8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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