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国稽罚〔2017〕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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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疆中亚建材城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5000005000410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米恩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1年,你公司出租中一楼E区摊位,按872平方米计算营业收入,2011年4月至12月确认收入558,515.97元。你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中面积为1550.8平方米,应确认收入993,287.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11年你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4,771.4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8,692.85元。上述违法事实由出租合同、租金收入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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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54346.43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54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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