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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1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地税稽罚[2017]22号
单位名称 丽水市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11000000811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金声扬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市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一)2014年12月25日,你公司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书立信托贷款合同一份,合同所载金额7500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37500.00元。(二)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7391675.30元,税务检查期间发现该年度“纳税调增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重复扣除了属于2014年度的销售未完工产品相应的税金及附加6251176.54元(2015年度实际发生59048330.85元,申报扣除65299507.39元),造成虚报亏损6213676.54元(已调减查补印花税37500元)。(三)2014年至2016年期间,你公司在业务宣传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共计金额493222.80元(其中:2014年149014.00元、2015年130378.80元、2016年21383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98644.56元。(四)2014年11月,你公司支付非本单位人员劳务报酬3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440.00元。(五)2014-2016年期间,你公司为本单位员工支付房屋租金(房屋共三套),每月租金未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4574.28元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375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75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第(三)至(五)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13658.8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6829.42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第(二)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6213676.54元的行为,处以20001.00元罚款。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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