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邢环支罚【201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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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305820000014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利彬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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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玻璃产业治污备用设施建设滞后。大多数企业仍未建设备用治污设施,治污设施检修时烟气通过旁路直排,造成超标排污。”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成,目前元华玻璃仍未完成整改,应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邢台市环保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邢台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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