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雨市监罚字(2022)3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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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长沙恒顺物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3019100000066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永兴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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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当事人系首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与其违法行为情节相当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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