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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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秦皇岛秦唐健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303000001199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唐志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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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55386.77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28285.06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260946.1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2308.9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年度印花税5750元,处以少缴税款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75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海港区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海港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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