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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驻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7号
单位名称 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9000010686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成刚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8日对你公司拖欠杜春明、赵二力等21名农民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农民工在你公司承揽的河南弘康光能科技有限公司7#、8#车间土建及钢结构工程中被你公司拖欠其工资336400元。我局于2021年4月3日对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核实,你公司现拖欠杜春明、赵二力等21名农民工工资275000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账号:52101002862401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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