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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濮市监处字【2021】23号
单位名称 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9221000024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宏凌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45ml/袋的黄豆酱油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CFU/ml,标准指标:n=5,c=2,m=5000,M=50000,实测值:1.1×10?,1.4×10?,1.4×10?,1.1×10?,1.3×10?,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货值金额、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认定为较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元;2、罚款8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8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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