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港公(消)行罚决字〔2015〕0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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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嘉兴市一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050000104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贤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一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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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乍浦镇老01省道东侧电厂二号路南侧的嘉兴市一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市一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2015年11月10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1-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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