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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4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市场处字[2018]第142号
单位名称 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01251000107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国允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国允,身份证号:330327197904140036,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食品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饮料(固体饮料)、淀粉糖(葡萄糖)(分装)、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糖(白砂糖、赤砂糖、冰糖、冰片糖)(分装)生产、销售;代用茶分装(花类)、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分装)、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分装)〕生产、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848054264。经查:当事人从云南中云勐腊糖业有限公司购进白糖原料,于2018年6月14日在其食品加工车间内以6.9元/袋的价格加工生产了2018-06-14批次“宜润”白砂糖(1公斤/袋)40袋,成本额共276元。2018年6月15日以10.8元/袋的价格销往昆明合芊格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额432元,利润156元,再配送到昆明市官渡区华兴客副食店进行零售,现已销售完。2018年8月7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对官渡区华兴客副食店销售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18-06-14批次“宜润”白砂糖(1公斤/袋)抽样封存,并送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8年9月4日出具的N0:20181419《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317--2006《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加工出库单,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本局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适用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减轻处罚:0<X<A”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432元;三、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432元,上缴财政。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帐号:2421390104000494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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