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罚处字〔2017〕1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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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百威橱柜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8400019473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长青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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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自行拆除特种设备)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升降机2.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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