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环罚字〔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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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5100000010189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英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夜间违法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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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西宁路的新村村委第二小组产业综合楼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19年10月25日22时后,使用了1辆混凝土泵车、1辆混凝土运输车和1根振动棒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混凝土送货单复印件1份;(四)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五)投诉单复印件1份;(六)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材料1份。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行政相对人承认未办理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情况下使用噪声设备施工的违法事实。但行政相对人以混凝土公司供料较慢,且路上堵车,导致无法按照施工计划要求的夜晚十点钟前完成浇筑施工作业等情况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审查,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行政相对人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行政相对人未办理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情况下使用噪声设备超时施工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但对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执法等情节予以考虑。以上事实,有我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429号)及其《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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