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市监罚〔202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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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桂林市恒昌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5032320001379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献财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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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且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较轻,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33.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6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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