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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14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岱环罚字[2017]10号
单位名称 舟山金海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9210000221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国锋
违法行为类型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执法支队和市固废中心对位于高亭镇江南村的中基船业有限公司进行“铁拳二号”专项督察。到达现场时,企业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基船业有限公司东侧分拣场地有部分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经查,中基船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委托你公司进行管理并合理处置,但该场地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中基船业有限公司分拣场地情况,中基船业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委托你公司进行管理情况。3、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管理人员指挥生产作业情况和你公司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于分拣场地情况以及分拣场地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你公司管理过程中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理过程、部分一般固废露天堆放于分拣场地并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锋、委托人张绪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7、工业废弃物管理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代为中基船业有限公司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废物管理责任方。2017年8月22日,我局作出《岱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岱环罚告〔201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岱山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77号A3楼5楼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9月20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岱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岱山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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