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人社监罚字〔201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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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8200002204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家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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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以上情况有我局7月3日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17]10号),林亚及俞引娟的询问笔录为证。我局于7月12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17]34号)要求你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前继续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17]10号),你公司逾期仍未按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2017年7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人社监罚告字[2017]20号),拟对你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仟伍佰圆的罚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2017年7月28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利。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捌仟伍佰圆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平湖市人力社保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平湖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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