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寻人社监罚字〔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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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宣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3038110000174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崔桂花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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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调查,你公司在承包实施寻甸县柯渡镇小河箐水库扩建建设项目中,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存在拖欠许兴洪等农民工工资,共计97.9133万元,一直未付清的行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且未履行我局于2022年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寻人社监令字〔2022〕4号)。2022年3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寻人社监罚告字〔2022〕1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处予罚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寻甸县县级国库,开户银行: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国库寻甸县支库)。你公司若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9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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