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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桐)文综罚字〔2021〕02号
单位名称 桐乡市凤鸣海浪网吧
注册号 3304830000259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国琴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桐)文综罚字〔2021〕02号当事人:桐乡市凤鸣海浪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80736221R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嘉桐网第073号投资人:张国琴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文华小区163-164号2021年6月23日10时15分,桐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获桐乡市凤鸣海浪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同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6月25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桐乡市凤鸣海浪网吧投资人张国琴做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其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予以签字确认。现查实,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2、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3、投资人张国琴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4、投资人张国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5、当事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管理疏忽,依法经营观念不强,导致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当事人告知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综罚告字〔2021〕02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在主观上充分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开启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1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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