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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精工商检处处字〔2015〕第35号
单位名称 新疆钢仝电力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 6527220500030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高劲松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新疆钢仝电力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2012年06月06日经精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准登记的住所为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幸福西路(南侧)16号,2015年03月05日,精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其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博精工商责改〔2015〕1号),限期5个工作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5年04月0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向精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公司的住所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当事人新疆钢仝电力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无视法律规定,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了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4-2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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