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铁市监处字(2019)20号 |
---|---|
单位名称 | 西丰县西丰镇利国药店 |
注册号 | 21122360090100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杨 |
违法行为类型 |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西丰县西丰镇利国药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具有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社会公众安全,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载量权办法》第二十条“一般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限给予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上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应按照一般阶次“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裁量标准“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一、没收违法所得1010.00元;二、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3030.00元。以上罚款合计404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303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