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税稽三罚〔2019〕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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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依安县北方面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302231000142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杜振广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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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事实:1、印花税问题经查,该单位没有申报缴纳2014年度所发生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购入固定资产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实收资本、在建工程的印花税,合计30,355.30元;没有申报缴纳2015年度所发生的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购入固定资产合同的印花税,合计17,513.70元;没有申报缴纳2016年度所发生的购销合同、购入固定资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合计36,387.80元。综上,该单位2014年度至2016年度应申报未缴印花税合计84,256.80元。2、耕地占用税问题该单位取得土地面积40,630平方米,由于该土地取得前属于耕地范畴,故该单位应当对取得的土地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适用的定额税率每平方米17元,该单位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690,710.00元,该单位已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340,000.00元,尚有350,710.00元税款没有申报缴纳。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申报未申报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不缴少缴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税款合计434,966.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17,483.35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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