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加国土资行罚决字[2018]字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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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327001000216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魏立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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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4月在加格达奇区加漠公路西侧工业园区内占用土地18.792356公顷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罚款并退还非法占地土地。要求该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白桦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或行署法制办申请复议,以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加格达奇区自然资源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加格达奇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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