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蓟〔2019〕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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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天津环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2022500007400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建学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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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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