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文罚字【2019】第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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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甘肃丝路观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2010220002061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得梅 |
违法行为类型 | 接待旅游者租用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交通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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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之规定,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甘肃丝路观光旅行社认错态度好,积极与游客沟通道歉并赔偿9800元,取得了游客的谅解,因你社系初犯,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甘肃丝路观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嘉峪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嘉峪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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