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环罚〔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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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龙南县银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7272100025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剑锋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废水总排口PH值4.14,化学需氧量146mg/L,超过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标准值PH值6-9,化学需氧量70mg/L),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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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细化为:1.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2)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2倍或者总量超标5%—10%以上的,处15万—20万元罚款。我局召开了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全体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你场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一致同意对你采点从轻处罚,处人民币壹拾伍拾万元整(¥150000.00)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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