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荣欣(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访客留言 管理档案

信用网址: 51171981.11315.com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2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1]9
单位名称 中城投荣欣(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5220000004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根清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项目经理顾艳锋在长安小学“弘怙堂”旧址修复工程施工期间,向到工地推销材料的某人(当时称呼绰号,现已失联)购买材料,现金付款,并取得了供货人提供的杭州姜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开具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你公司,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号码93765483、93765484,货物名:非金属矿物制品*青砖青瓦等,金额合计106796.12元,税额合计3203.88元,价税合计数合计110000元。该2份发票你公司于2019年4月入账且价税合计数110000元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款银行存款转账给顾艳锋。你公司宣城分公司负责人马永红在负责蚌埠至五河高速公路工程第四分部水泥搅拌桩工程期间,向到工地推销材料的人购材料,工地上闫某(现失联)验货,现金付款,取得由材料供货人提供的安徽省楼玷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开具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号码11723567-11723569,货物名非金属矿石*石子(黄沙),金额合计291184.47元,税额合计8735.53元,价税合计数合计299920元。该3份发票你公司于2019年1月入账且价税合计数299920元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款支付给马永红。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局通知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发票或提供业务真实的相应资料证明。你公司无法提供业务真实证明并放弃补发票权利。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追缴了2019年企业所得税102480元[(110000+299920)×25%=102480]。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纳税主体资格。证据二: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证明你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申报情况及财务状况。证据三:你公司帐页、记账凭证、发票记账联所附原始凭证单据复印件银行存款等所涉及的有关证据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涉案发票已入账,成本结转情况。证据四:你公司吴思思(财务负责人)、顾艳锋、马永红的询问笔录。证明上述业务的详细过程及相关证据事实的印证。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财务负责人吴思思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上签字确认,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你公司收到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税稽一罚告〔2020〕140号)后,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发票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湖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湖州市税务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