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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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浈江区悦轩大酒店 |
注册号 | 44020960005447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红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浈江区悦轩大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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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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