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衢环集罚字[20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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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8000000397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宪彪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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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调查经过:2017年11月29日,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隶属该公司的衢州市东港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2017年12月19日集聚区分局收到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废水总排口水样中悬浮物11mg/L、总磷1.26mg/L、氨氮18.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3.8mg/L,以上指标均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2017年12月21日,分局向东港污水处理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东港污水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同日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1月2日,分局对东港污水厂进行复查,并采集水样一瓶。根据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衢环监(2018)水字第014号显示,废水总排口水样中总磷值、悬浮物值、氨氮值、BOD值均符合相关标准。经查,目前,集聚区管委会委托衢州桑德绿发水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东港污水厂日常运维和管理,但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也未明确双方责任根据资产归属原则,分局多次前往集聚区汇盛投资公司及东港污水厂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018年1月11日,环保分局对集聚区管委会建规国土部工程处人员及衢州桑德绿发水务有限公司人员,制作调查笔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事实:该公司外排污水中,悬浮物、总磷、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值超过了国家相关规定。证据:1、采样交接单2、监测报告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4、项目审批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相关照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条理意见:因衢州市智慧环保平台自由裁量系统处于维护,该案件经分局集体讨论,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应缴纳月排污费2.22倍,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0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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