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衢环集罚字[201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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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8000000397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宪彪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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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9月19日上午,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秋冬季省级专项督查组第8组执法人员对衢州市东港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执法检查。该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8月1日由衢州桑德绿发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双方未签订具体的运营合同,只是在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建成前代为运营,检查时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标排口有废水排放,衢州市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污水厂外排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水样氨氮值为20.5mg/L、总磷值为0.51mg/L,以上监测数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限值。2018年9月28日,分局对该公司送达《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集责改字〔2018〕0903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处理,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1、处罚主体的变更:因衢州市东港污水处理厂不是单独的法人机构,隶属于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8月1日由衢州桑德绿发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双方未签订具体的运营合同,只是在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建成前代为运营,经集体审议,该案件的主体责任仍为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以,建议将处罚主体由衢州桑德绿发水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衢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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