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坊环罚字〔2017〕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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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潍坊洪福泡塑制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707042000153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董福芹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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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潍坊市坊子区生态环境局坊子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4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潍坊市坊子区生态环境局坊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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