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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普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8号
单位名称 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1810000445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付元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详情当事人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于于2020年5月29日取得浙舟(普)字第2020085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准予在普陀区海洋生物园内,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规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处理过的污水。2021年2月9日,当事人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已被本机关行政处罚。2021年5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再次对当事人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下属沈家门海洋生物园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查,发现厂内排水口处水质监测设备上显示正在排放的污水COD(化学需氧量)为770.4,总磷为35.86,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上的排放标准。本机关于当日委托宁波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厂经水质处理后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5月13日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取样污水内化学需氧量为1200mg/L、氨氮为120mg/L、总氮为142mg/L、总磷为29.7mg/L,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化学需氧量不得超出500mg/L、氨氮不得超过45mg/L、总氮不得超过70mg/L、总磷不得超过8mg/L的规定,属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5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舟普综执【2021】01-0030号《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5月15日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伊渼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沈家门海洋生物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进行检测,5月27日检测结果显示总氮为74.8mg/L,超过《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标准。2021年6月2日本机关收到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线索移交函,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当事人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下属沈家门海洋生物园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标排口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废水总磷浓度为9.74mg/L,已超过《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标准。从2021年4月至5月26日,当事人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下属沈家门海洋生物园污水处理厂持续向普陀区市政南线污水总管排放超标污水,已严重影响舟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属小干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正常运行,致使该厂出水水质无法达标排放。证据材料1.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该案违法事实真实、违法主体明确。2.当事人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视频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属实。4.宁波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5、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移交函及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6、舟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情况报告,证明该案已造成严重后果。处罚内容对当事人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6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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