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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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70100001645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郝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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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1月29日15时0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竞舟路221号竞舟小学扩建工程项目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项目部现场设置有其他、易腐、可回收三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塑料袋、易拉罐、烟盒、饭盒等垃圾,混投现象明显。这些垃圾为单位员工投放,当事人做为扩建工程项目部垃圾分类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证据有:1.2020年11月29日15时04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11月29日15时04分至15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3、2020年11月30日15时25分至15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原因、过程的事实和整改的情况。4、2020年11月29日15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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