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攀工商东处字【2015】第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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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攀枝花丽人医院 |
注册号 | 51040200000118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方国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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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另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办理其他相关登记审批手续,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6-1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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