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市监计处〔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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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石城县盛兴粮食加工厂(普通合伙) |
注册号 | 36073531000396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仪轩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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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公司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承认违法事实,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玖仟元整(¥9000.00)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9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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